体育教学部器材室制度

1、在现有条件下,尽量满足教学所有器材。

2、保证完成教学前提下,课外活动时间内,向校内员工出借活动器材。

3、上课时,教师所需器材,须在器材借用单上签字,下课后如数归还。

4、教师及员工均应爱护和保管好所用器材。如有损坏或丢失,教师应实上报并说明原因,员工则按损坏、丢失器材的新旧程度予以赔偿。原则上,球类八成新以上按原价50%赔偿,五——七成新按原价40%赔偿,五成新以下按20%赔偿。其它器材酌情处理。

5、员工借用课外活动器材,须持本人员工证,每证每次只借一物。丢失、损坏均按上款处理。

6、易损坏和危险性较大的器材,如羽毛球、标枪、铁饼、铅球等物,均不外借(教学、代表队训练除外)。

7、校内其他单位或外单位需借用器材,须经体育教学部主任批准,借条上加盖借物单位公章,注明还期、经借人签名后方可出室。如有损坏、丢失、按原价赔偿。